小米诉网络大V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法官提醒:网络言论自由有边界,大V发声更要注意身

备受关注的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起诉网络大V名誉侵权案由成都互联网法庭一审宣判

7月22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起诉网络大V名誉侵权案由成都互联网法庭一审宣判。

据极目新闻报道,法院审理认为,网络大V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微博虽未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但客观上确实对小米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同时提醒,网络大V在发表言论时应注意以善意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言,而非单纯为吸引粉丝或公众视线。

案情回顾:

抹黑还是评价?大V转评小米产品惹官司

事情要从一年前的一场智能电视直播测评说起。

去年,某网站发布了某品牌智慧屏与小米电视进行对比燃烧实验的视频。当年6月9日,拥有40多万粉丝的知名网络数码博主张某某在其个人微博账号上转发了该视频,并配文:“小米电视轻松点着。”之后又发布多条微博对小米手机系列产品进行评论。这些微博均引发其他微博用户跟帖评论。

小米公司以张某某发布的以上微博博文存在不实内容、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由于该案系成都互联网法庭运行以来的首起案件开庭,且原被告双方都有较高的关注度,7月22日,该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中国法庭”全媒体直播庭审和宣判过程。

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转发微博的行为是消费者正常转评,还是网络大V未尽注意义务转发虚假消息展开辩论。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博文虽不构成对原告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权,但客观上确实对小米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影响,不利于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法官提醒:

网络非法外之地,大V发言更应客观理性

据根据张某某律师的辩护,其发布的视频、消费者评价截图都来自于他人,本身不存在诋毁、侮辱小米科技的情形。

然而,网友们心里自有一杆秤。网友“业余手机评论”留言称,谣言对小米的品牌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转发更加剧了谣言散播。虽然说此谣言没有涉及造成公共安全,但是,博主粉丝量众多,造成了恶劣影响,按理说也是违法。

庭审中,审判长张艳秋表示,结合张某某的既往微博信息,已存在对小米公司其他产品以及其他知名企业的评价,有客观信息的展示,也夹杂着自身主观想法,文章的措辞及行文风格措辞等存在反讽、嘲笑,不利于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她认为,被告张某某作为拥有40余万粉丝的网络大V,有高于普通网络用户的影响力,在发布网络言论时,要更客观公正、更理性、更平和,而非单纯吸引粉丝或公众视线。毕竟,崇尚积极向上、理性、向善的网络语言,弘扬正能量才是互联网的主旋律。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极目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网络谣言大行其道,导致不少企业深受其害,辟谣成本也越来越高:

2014年底,某微信公众号因刊登两篇安利企业谣言文章,其运营者被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此案成为中国首起微信传谣诉讼案。

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透露,受“‘营养快线’能当避孕套”等谣言影响,2014年娃哈哈集团销售额减少50多亿。

2020年,有网友称在李子柒品牌购买的螺蛳粉中吃出了刀片。李子柒官方回应:这是一起有计划有组织的恶意抹黑行为。

四川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海洋律师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小米一案的判决中,法院专门向网络博主作出提醒及警示,也充分表明其态度:公民都有言论自由权,但应当注意言论自由的边界。无论是网络大V还是普通网民,在发表言论时都应当保持公正和审慎的态度,对他人权利给予尊重,对法律法规心存敬畏。“小米公司此次向网络大V提起诉讼,也表明企业对网络谣言的坚定打击态度。”

当然,要求网络大V敢于担当、谨言慎行,并不是说他们非得“同腔同调”、不能质疑批评。一般来说,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批评客观上会促进个人向好、社会向善,会促使被批评者反思改正,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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